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一定条件下(例如,开证申请人未能依约履行某一项或多项义务时)凭规定单据(包括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跟单信用证作为一种贸易结算工具,通常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而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信用证形式的银行保函,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还适用于资金借贷、招投标等诸多领域;
(2)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备用信用证除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外,还可能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等法律规则;
(3)要求的单据不同
一般跟单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是货运单据和其他与交货有关的单据,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主要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有时还包括汇票);
(4)付款条件不同
一般跟单信用证项下,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相关银行(议付行、保兑行、开证行等)即应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开证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索偿文件,开证行即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