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专业财务机构的公司,香港存款利息不需要交税。定期存款也好,活期存款也好,都不用交税。
根据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34 号(修订本) 豁免利得税(利息收入)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 1998 年 6 月 30 日根据《税务 条例》(该条例)第 87 条订立 1998 年豁免利得税(利息收入)令。 该命令旨在豁免财务机构以外人士在该条例第 IV 部下就利息收入所须缴付的利得税。该命令适用于以下人士
(a) 任何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而并非是财务机构的法团,及
(b) 任何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而并非是法团的人,而有关利息收入是就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资金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