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机构是指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特殊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如下:
一、申领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办理涉外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账户开立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如果该机构无有效《代码证》则按以下流程向所在地外汇局的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交申领请求: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银行审核确保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并永久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审核无误后银行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并将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申领表》以及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至所在地外汇局。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除上述有效证明文件外,还应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以下简称《协办表》),银行填写其中的“银行填写”栏,并由该机构自行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证》。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核实,该机构属于其赋码范围,则该机构应按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如果不属于其赋码范围,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于本工作日内填写协办单中的“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并通知该机构凭《协办单》前往相应银行办理特殊机构代码事宜。
二、外汇局代码标准管理部门收到《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于T+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申领表》、《协办表》备查。外汇局分支机构收到《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另行填写纸质《申领表》并加盖本级公章或业务章后,直接上报至上级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并留存《申领表》、《协办表》备查。上级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在收到《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于T+1个工作日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收到的《申领表》备查。
三、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在赋码系统提交的申领请求,通过赋码系统自动查重后,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外汇局收到特殊机构代码后,于T+1个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银行联)》、《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特殊机构联)》,加盖业务公章并通知相应的银行领取。
四、银行收到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特殊机构联)》,同时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银行联)》。
五、协办单和申领表的留存期限为24个月。
六、对由特殊机构转为符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机构,应重新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